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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说法 | 夫妻一方产生信用卡借款 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2023-4-11 12:12 |来源:重庆晚报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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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和孙梅于2016年10月9日登记结婚。2018年11月,孙梅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推销下,办理了某银行的信用卡。2018年11月至2020年12月,孙梅通过网上购物绑定信用卡的方式,在网上购买了近10万元的商品,其中黄金首饰5万元,两人服饰2万元,母婴用品3万元。

因孙梅没有工作,家庭开支全靠丈夫华强打工负担,刨去家庭日常开支,家里的存款所剩无几。华强回家一看急了眼,一纸诉状将孙梅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将信用卡债务认定为孙梅的个人债务。

汪雪(律师):

夫妻一方产生的信用卡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分情况进行讨论。

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证据证明夫妻共同消费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本案来看,服饰和母婴用品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孙梅购买的黄金首饰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为孙梅的个人债务。

开通信用卡,使用信用卡消费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信用卡消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能举证说明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消费所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很多情况下,另一方对信用卡支出不知情。信用卡消费清单可查询,如果离婚时有未偿还的信用卡欠款,查实证实当事人用于个人挥霍,这些消费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在裁决时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编辑:蔡静

校审:罗再芳

总值班:严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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