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上午上班前,小刘想起前一天临下班时,他所在生产小组的组长告诉他,有一项加工环节必须用到一个特殊的电动切削工具,而这个工具只有隔壁车间才有。于是,小刘赶紧赶到厂里,并到隔壁车间找相熟的工人小张借工具。小刘在小张指示下,学习操作这个工具时,由于工具开动时震动较大,小刘一时没拿稳,工具砸在了脚上,削掉了一截脚趾。 小刘出院后要求所在公司为他申报工伤认定时,遭到了公司的拒绝。那么,小刘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案情解析 公司认为小刘自行在上班前找其他职工借工具,并非公司指派,且事故不是在小刘工作岗位上发生的,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不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认为,小刘在上班前去找隔壁车间的工友借工具,正是为了当天上班从事加工工作时能及时派上用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本职岗位工作顺利开展做预备性工作,应认定为工伤。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小刘受伤的情况适用于该项规定。 综上,人社部门认定小刘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据人社部 编辑:蔡静 校审:罗再芳 总值班:杨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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