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男)与岳某(女)于2018年上半年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2019年6月26日因性格不合分手,但岳某因租房问题暂未搬离王某房屋。 2019年7月7日,岳某趁王某出差在外,使用王某的银行卡刷卡消费32.88万元,用于支付某小区一套商品房的首付款和工本费等。但是,该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仅为岳某一人。 几天后,回到家中的王某发现此事,向派出所报案,称其前女友岳某盗刷了自己银行卡。被派出所传讯后,岳某表示愿意返还,于是王某向派出所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随后,岳某陆续向王某退还了11.8万元,但剩下的钱都没了动静。无奈之下,王某将岳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岳某辩称,两人直到2019年7月18日王某报案后才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两人曾多次合意买房,案涉购房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而且双方同居期间,自己的实际付出远远超过王某,所以不应当再向对方退还款项。 王丽艳 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刷取原告银行卡支付房屋首付款的行为,原告主张其并不知情也未同意,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行为经原告同意或购房属双方共同合意。故双方虽原系恋爱关系,被告的行为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有权请求返还所刷取的款项损失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岳某返还原告王某不当得利款21.08万元,并以此为基数酌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相应利息。 提醒 当今社会,同居男女持有、使用另一方银行卡者绝非个案。但恋爱不分彼此,不代表可以随意支配他人财产。本案中被告岳某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支配对方大额财产,没有合法根据,应予返还。 编辑:蔡静 校审:罗再芳 总值班:杨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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