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毛某通过朋友陈某介绍,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林某借款70000元,林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毛某交付借款,毛某立借条为凭,约定借款月利率1.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经林某催讨,毛某没有还款,林某便将毛某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被告毛某辩称与原告林某不相识,其不是向林某借款,是向中间人朋友陈某借款,且签订借条时,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是空的,林某的名字是后面补上的。此外,毛某声称其向陈某还款了现金20000元及利息5000元。 那么,究竟毛某与谁成立了借贷关系?毛某所称的20000元能否认定为还款呢? 应慧鹏(律师):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毛某向原告林某借款7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银行流水明细单证据相互印证,可予认定。毛某抗辩系向案外人陈某借款,与林某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毛某偿还林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 本案中,毛某负有还款责任,其将款项转给中间人陈某,能否达到清偿债务的成果,取决于毛某和林某是否达成“由中间人陈某代收”的合意,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过这样的合意,因此,毛某即使有向陈某转账,也不能认定为向林某偿还借款。在此种情况下,毛某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陈某返还其转账的款项。 编辑:张亚 校审:罗再芳 总值班:杨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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