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方县居民代某江(男)与吴某在同居期间孕育有胎儿,2022年10月13日,代某江在广东深圳某公司上班期间,不慎从高处跌落,不治身亡,此时胎儿未出世。代某江之兄代某荣代表受害者家属与深圳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公司赔偿代某江与吴某所孕育胎儿抚养费28万余元及胎儿应分配的死亡补偿金。然而,代某荣领取上述赔偿款后,认为胎儿未出世,不是自然人,不应当享有抚养费和分配死亡补偿金的权利,与吴某发生纠纷,经相关部门调解未果,吴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 大方县人民法院六龙法庭接到吴某的诉讼后,考虑该案涉及胎儿特殊利益的保护,属于民法典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特殊案件,必须慎重处理。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会造成双方当事人情感隔阂,无法实现案结人和事了,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开始时,双方的情绪都比较激动,各执一词。考虑到他们一方失去了同胞兄弟,另一方腹中胎儿失去了父亲,法官和调解员耐心劝说,一边安抚当事人情绪,一边向代某荣释明民法典中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等规定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代某荣自愿支付胎儿抚养费及胎儿应分配的死亡补偿金,大方县人民法院对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目前,代某荣已根据协议支付了上述款项。 据法治日报 编辑:张亚 校审:罗再芳 总值班:杨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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