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的父母于2020年10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三岁的小林由父亲林强抚养,但是协议离婚登记刚满一个月,父亲林强将儿子送到母亲刘霞处后,从此便失去联系。 刘霞表示,林强自那之后从未看望过孩子,也从未给孩子的成长提供过任何物质和情感上的帮助和支持。期间,小林一直跟着母亲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刘霞曾多次尝试联系前夫,商讨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却始终联系不上林强。 为了维护孩子的合法利益,促进孩子健康成长,无奈之下,刘霞只好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同时要求林强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汪雪(律师):法官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原告的履责情况以及孩子的强烈意愿,结合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拒绝沟通的实际情况,依法变更孩子小林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林强作为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应该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或许,林强也有自己难言的苦衷,但任何困难都不能成为一个父亲不履行对孩子抚养义务的理由,不作为和逃避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林强的“避而不见”,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为重要的是,父亲角色的缺位也将成为父子双方一生都无法弥补的遗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编辑:张亚 校审:罗再芳 总值班:杨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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