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出现一则热帖:同事提出每个月给500元,希望每天搭你的车上下班,你愿意吗? 帖子曝光后,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事实上,我们生活中也经常遇到这样的事。那么到底该不该让同事搭车呢? 正方 分摊点油费有何不可 陈先生(34岁 汽车销售): 我们公司原本在汽博中心,2017年,因为业务调整,公司搬整体迁到鱼嘴。当时,很多同事都住在江北、渝北,通勤距离一下子就变远了很多。后来,和我住在同一方向的同事就每天搭我的车下班,每月给我200块油钱。反正都要开车上下班,能省点是点嘛。 汪飞: 最近正好每天搭同事车上下班,来回25公里,我们几个约好到一个固定地点一起出发,下班时间也是一起回来。我自己是给300元一个月,其他人不知道。有段时间车子被追尾,只好几个人打快车,费用摊下来差不多500一个月。不过因为大家气味相投,每天上下班还算融洽,那段一起上下班的日子还蛮快乐的。 一朵小花娜: 我前同事也搭我的车上下班,每天给我30块钱油费。她正好住在我上班的必经路上,所以我们每天约定好时间,我顺路去接她。因为我们上夜班,所以多数时候我们都一起下班,有时候下班了还一起去吃个夜宵啥的。这样的开车搭子和夜宵搭子做了两年,直到她跳槽才结束。 反方 责任太大承担不起 王女士(30岁 建筑公司工作): 我家住北碚,在沙坪坝上班。去年12月中旬,我得知公司的一女同事和我住得很近,而且也是开车上下班,于是提议我们俩拼车,一人开一天,搭伴上下班。毕竟家和公司之间相隔几十公里,一人开一天,可以省点油费。同事听后表示自己不想开车,希望由我开车,她付一半油费。过了半个月左右,我从朋友处得知,这样做风险很大,不管收不收钱,出了事故开车的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后来我就拒绝了同事的搭车。 余温: 之前我就有个同事和我住一个小区,偶尔坐我的车,后来她也是说出500块每天和我一起上下班,我拒绝了。如果我收了钱,我每天会有压力,我不喜欢带压力做事情。 怡MM: 我遇到过。我明确表示我不愿意,我怕担责任,但是一到下班她就在车跟前等你,然后上了车还要去这去那,真是极度烦人,后来我放弃开车骑电驴上班,骑了一个月,她找别人去了。 狐狸君: 虽然只是顺风车,但时间长了就会慢慢暴露出各种隐私。例如在车上打电话的时候,怕对方听到聊天内容,担心对方会不会把私事说给其他同事听;下班想要去其他地方聚会,还得先跟同事打好招呼……看似只是顺风车,但这个过程中涉及了太多关于个人隐私泄露的问题了,所以我不愿意让同事坐顺风车。 重庆晚报-厢遇记者 廖雪源 新闻链接 “好意同乘” 不能完全免赔 2020年8月24日,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好意同乘”是否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丹东市赛马林场职工胡先生顺路搭载刘某等几位同事上班。当车辆驶至赛马岔路村路段时,车辆翻入沟内,造成车内多人受伤,其中刘某伤势较重,经交警部门认定,胡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先生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72760.96元。 对此,胡先生大呼冤枉,并称自己没收同事一分钱,搭载同事纯粹是好心,结果却面临巨额赔偿,从情理角度有点说不通,自己难道不应该免赔吗? 丹东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鼓励民事主体互谦互让,本次搭乘为“好意同乘”,可减轻胡先生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 鉴于胡先生在驾车中亦存在过错,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法院酌定减轻胡先生30%的赔偿责任,故胡先生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且无需承担对刘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胡先生还应赔偿刘某148114元。 据人民法治网 编辑:蒋丽霞 校审:罗再芳 总值班:杨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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