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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成年人充值网游,是否可以要求退回?

2025-5-22 16:41 |来源:重庆晚报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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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吴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

要求返还未成年游戏充值 

原告吴某是未成年人,其母亲胡某为接收学校家庭作业等信息给吴某配置了手机并做了实名认证。之后吴某在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游戏“蛋仔派对”中进行游戏并多次充值,原告父母发现后与被告协商退款无果,遂引发诉讼。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返还未成年游戏充值 16310 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1000 元,庭审时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某科技公司答辩称,涉案总充值金额为 13688 元。并表示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账号注册人信息为胡某,原告无法证明账号实际使用人为吴某。即使账号使用人是吴某,充值和消费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且法定代理人对本案的充值消费是知情并允许的。平台已尽到网络服务平台所负担的合理管理和注意义务,法定代理人疏于管理,未尽到监管及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游戏账户不存在未消耗金额,要求返还无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定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

被告某科技公司返还原告 9444 元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充值记录、原告吴某当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证明与被告实际发生网络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为原告吴某,故原告主体适格。原告吴某实施充值行为时年龄为九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转账的频率、充值金额来看,原告累积充值超过万元,有多笔连续、较大金额充值,涉案充值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符,且在其法定代理人胡某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原告吴某的充值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等。

本案中,原告吴某存在较大过错,其母亲胡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必要教育、监管责任,对原告持续实施充值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被告某科技公司返还原告吴某 9444 元。

典型意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心智尚未成熟而遭受不合理的财产损失。

在本案中,九岁的吴某进行的大额游戏充值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知晓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有法律依据来维护自身权益。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细致的教育和监管,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付款账户信息等重要资料。

本案中,胡某虽然为孩子配置手机用于学习,但却未对孩子的手机使用进行有效监管,且因自身疏忽未解绑微信中的另一张信用卡,导致孩子持续充值。这警示其他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在接触网络消费等行为时的引导和监管,否则可能因自身的过错导致未成年人遭受财产损失且无法全额追回。

关于网络游戏充值退款问题,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作出了明确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进行的大额游戏充值行为必须经过监护人同意或事后追认方才有效。若监护人拒绝追认,则该充值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游戏运营商应当退还相应款项。但在维权过程中,家长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能够证明充值行为确系未成年人操作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账号使用记录、设备操作日志、支付过程监控视频、人脸识别记录等电子证据。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充值行为原则上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特殊情况。这一法律规定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也维护了网络交易秩序和市场诚信体系。建议家长平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妥善保管支付密码,从源头上防范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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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丹

编辑:蒋丽霞

审核:何英

主编:罗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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