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孙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储藏室一间,并向开发商支付储藏室购房款52065元,后于2021年8月底支付维修基金1289.52元。2021年9月,储藏室交付当天,孙女士发现储藏室内有一根四方形管道,管道容积达到1.8立方米,影响储藏室使用,但开发商在出售时却没有告知储藏室内管道情况。孙女士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储藏室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52065元及维修基金1289.52元。 汪雪(律师): 原告孙女士购买储藏室的目的系存放物品,现该储藏室内有通风管道,占用了储藏室较大空间。被告开发商公司需在原告购买时明确告知储藏室情况,但该公司未举证证明原告在购买时已经清楚了解该储藏室的状况并接受该储藏室,故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请求解除双方达成的房屋(储藏室)买卖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原告收取的储藏室款52065元及储藏室维修基金1289.52元退还给原告。 提醒: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在销售储藏室时,因储藏室本身功能需要,通常会规划设计若干管道。买受人在购买储藏室时,开发商应提前告知储藏室中有无管道、有无墙体等情况,避免交付后达不到买受人的心理预期从而产生开发商违约情况。如购买的储藏室中的管道设置影响了储藏室的实际使用功能,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蔡静 校审:罗再芳 总值班:严一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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