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老板与周女士结婚已逾二十载,夫妻俩分别经营了两家公司。 2020年,程老板的公司接了个大工程,需要提前垫付工程款。由于资金不足,程老板找周女士周转。 周女士替程老板向工程业务员垫付了1000余万元。随后,程老板的公司向周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并且约定了利息,他也分别在法定代表人和连带保证人处签名按了手印。 谁曾想,两年后,程老板与周女士离婚了。周女士手持借条,起诉到法院,要求程老板的公司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并且要求程老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汪雪(律师):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向工程业务员转账的代垫金额与借条中的借款金额一致,借条中载明的借款用途与工程业务员向周女士出具的代付确认函中的工程费用亦能够相互印证。程老板及其公司在周女士代垫款项后出具借条,是事后对借款事实的确认。 法院认定程老板的公司与周女士之间的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借款发生在程老板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款项是用于程老板个人独资的企业,程老板与周女士的离婚协议亦明确约定各自名下的公司债务由各自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且出具借条,法院在认定“婚内借款”时考虑到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通常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有所不同。一方面,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另一方面,法院不会仅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会在综合考虑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后再加以妥善处理。 编辑:张亚 校审:罗再芳 总值班:杨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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