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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说法 | 企业违背招聘承诺 是否要赔偿求职者经济损失?

2023-5-25 12:31 |来源:重庆晚报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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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教育科技公司经过面试,录取了小李。该公司在向小李发出录取通知时,承诺其薪资待遇为试用期月薪9500元、转正后月薪10500元。在决定入职该公司后,小李便从原公司离职。然而,在小李来到该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却被告知其薪资待遇降为试用期月薪7200元、转正后月薪9000元。因双方未能就薪资待遇达成一致意见,小李拒绝入职该公司,并就此先后申请了劳动仲裁以及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酌情判令该公司向小李赔偿工资损失。

卢莉敏 律师:

1.企业单方面下调招聘时承诺的薪资待遇,有违诚信原则

依据《民法典》第七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的公司在向求职者作出承诺后又反悔,单方面下调了薪资待遇,其行为违背了《民法典》所倡导的诚信原则。

2.企业违背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李基于该公司作出的薪资待遇承诺,决定从原公司离职并入职该公司,该公司违背承诺的行为,导致小李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小李诉请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

3.互守诺言才能实现共赢

求职者在入职前与企业协商薪资待遇,属于订立劳动合同前的必经阶段,此时虽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具有特殊的信赖关系,应当保护对方的信赖利益不受损害。企业的良好发展离不开劳动者的辛勤付出,只有建立起互守诺言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才会努力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价值,二者最终才能实现双赢。


编辑:蔡静

校审:罗再芳

总值班:严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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