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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说法 | 以继承权划分赡养义务 这种协议是否有效?

2023-8-1 10:07 |来源:重庆晚报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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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老太和老伴生育了三个孩子,分别是哥哥霍甲、弟弟霍乙、妹妹霍丙,老伴早些年已过世。对于盛老太的赡养问题,2021年5月,霍甲、霍乙签订了分家赡养协议,约定霍甲放弃未来继承母亲盛老太的三间北房,霍乙将其所有的两间西房转归霍甲,盛老太由兄弟二人轮流赡养。

协议签订后,兄弟二人在履行协议时发生分歧,导致盛老太的赡养问题一直悬而未决,盛老太只能跟随外嫁女儿霍丙一起生活。近日,霍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

霍甲认为,双方就遗产继承、财产分配及母亲赡养问题达成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内容,但霍乙拒不履行协议,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有效。对此,霍乙表示,协议中涉及的两间西房是他和妻子共同建设的,应该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霍乙还称自己文化程度较低,不能清楚理解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霍氏兄弟在签订分家协议时,“被继承人”盛老太并未去世,这意味着霍氏兄弟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放弃了可期待的继承权利,该意思表示并不能发生效力。此外,因为霍氏兄弟无法实际履行上述涉及遗产的约定,从而导致盛老太的赡养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法院认为,霍氏兄弟签订的分家赡养协议因侵犯他人利益、违法公序良俗,应该认定为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霍甲申请确认分家赡养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老人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子女擅自为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附加改变未来继承权利作为条件的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自始无效。

同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据法治日报


编辑:张亚

校审:罗再芳

总值班: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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