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育有两子一女,分别为大杨、二杨、三杨。大杨与前妻育有一女荔枝,2007年6月21日经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荔枝随父亲大杨生活,2016年大杨与丽丽再婚。2017年6月26日,张三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大杨当场死亡。后原告张某、荔枝、丽丽经过法律途径共获得大杨交通事故赔偿款1325389元。原告张某、荔枝主张平均分割交通事故赔偿款,丽丽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已经用来偿还大杨生前债务,愿意补偿两原告350000元,双方因事故赔偿款分配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大杨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不是遗产,原告张某、荔枝应分得大杨交通事故赔偿款。 宫惠玲(律师):死亡赔偿金与遗产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死亡赔偿金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受害人近亲属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两者相似之处:一是死亡赔偿金和遗产继承均是公民死亡后发生;二是死者的近亲属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遗产继承也往往在近亲属间发生。 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产生时间不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产生,遗产属于死者生前积累的财产。二是权利主张的主体不同。根据《民法典》1181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继承的权利主体可以突破近亲属范围。三是分配原则不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需要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状态、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性等因素进行适当分配;遗产分配有遗嘱的按遗嘱,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分配,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是确定的。 本案中,原、被告作为死者大杨的近亲属均有权主张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被告丽丽称其用死亡赔偿金偿还了死者生前债务的辩解理由,不能对抗原告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生前形成,而是死后形成的,是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抚慰;死亡赔偿金也不是对死者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赔偿。故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也不能用死亡赔偿金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编辑:张亚 校审:吕文霁 总值班:杨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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