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3日,刘某入职某教育机构担任下属幼儿园园长,从事招生和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2021年7月30日,刘某离职。2021年8月,刘某因入职某区幼儿园需要,要求教育机构负责人出具离职证明,但该教育机构一直未出具,刘某未能入职新单位。2022年4月,刘某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自己无法入职新单位的损失。刘某的请求得到支持。 案件分析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作用有两个:第一,劳动者可凭证明办理相关就业求职手续;第二,书面证明可以确认劳动关系的解除,避免发生纠纷。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中国劳动保障报 编辑:张亚 校审:吕文霁 总值班:杨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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