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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重庆高新|危险“抢黄灯”,发生事故要担责

2024-11-4 16:20 |来源:重庆晚报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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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灯是一种过渡信号灯,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驾驶人信号即将变换,目的是清空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如果黄灯亮起,已经过了道路的停止线,可以直接通过路口。如果还没有越过停止线,就应该要停车等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驾驶人见到黄灯闪烁反而快速抢行,这种行为就是俗称的“闯黄灯”。近日,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勤务二大队就处理了两起由于抢黄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2024年10月15日早高峰时段,刘某驾驶摩托车沿大学城南一路往思贤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学城南一路与大学城中路十字路口时,刘某见前方黄灯亮起开始闪烁,但并未停车等待下一轮绿灯,而是心存侥幸,想试试看这两三秒的时间能不能抢过去,殊不知由于路口太大,刘某在冲出去十几米之后就与大学城中路上正常行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幸运的是当时双方车速都不快,并未造成人员受伤。

摩托车与正常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

无独有偶,2024年10月18日凌晨2点,在陈南路与大学城北路十字路口也发生了一起因“抢黄灯”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事发当时,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陈南路往学城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陈南路与大学城北路路口时,王某眼见路口的直行红绿灯已经变为了黄灯,他没有选择减速,并停车等待下一轮绿灯,而是一脚油门踩了下去,“抢黄灯”直行。恰巧这时大学城北路上面绿灯亮起,等待的车辆起步直行,第一辆车看见王某的车后紧急刹车,停住了,没有撞上。第二辆车就没那么“幸运”了,由于视线被左侧车辆遮挡,没有及时发现王某驾驶的车辆,只听“砰”的一声,两车发生相撞。

小车发生碰撞

两起事故中,两名当事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高新交巡警提示:“宁等三分,不抢一秒”,车辆通过路口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减速慢行,抢黄灯也许节省了几秒甚至只有一秒,但是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得不偿失。


编辑:蒋丽霞

审核:陈丹

主编:周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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