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与潘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林某甲。2015年,以潘某某独资形式成立了一家环境卫生服务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其后,二人情感破裂,到法院起诉离婚。为减少离婚带来的财产损失,在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潘某某召开股东会议,将名下持有的270万股权无偿转让到了儿子林某甲名下。2021年,林某某在查询企业公信网时发现股东变更,认为潘某某私自转让股权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遂将潘某某诉至法院。 韩文博(律师): 涉案公司成立于林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潘某某未征得林某某同意,擅自将公司股权无偿赠与林某甲,该股权转让行为侵犯了林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潘某某与林某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方能维系和谐的婚姻关系。 编辑:蔡静 校审:罗再芳 总值班:严一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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